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住**镇**花园小区**栋**单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县公安局次日执行,2018年6月22日龙南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高新区**道**大厦**楼,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龙南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胡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赣州市*******有限公司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将赣州**********道路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工程总投资4645.10万元,投标保证金92万元。为中标该项目、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甲除了用挂靠的****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外,还联合了胡某甲、胡某乙(另案处理)、刘某某等人以支付每家公司介绍信费用的方式,租借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资质,以多家公司的名义参与了**********工程项目的投标,串标的具体事宜由杨某甲操作,谢某某负责做**公司的投标资料,带建造师参与开标,各租借公司资质所需费用、制作标书的费用、投标保证金利息、到现场开标所需费用等也由各被告人各自承担。2017年7月11日开标后,由被告人杨某甲控制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42270434.95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
中标后,杨某甲打算买下该项目与别人合伙施工建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不同意将该中标项目转手,要求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导承建该项目。杨某甲未与杨某乙协商好如何处理该中标项目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场进行施工,杨某甲为此多次组织人员到工地及杨某乙公司进行阻工、闹事,后双方谈好杨某乙以中标价8个点约33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项目。杨某乙分两次共转账200万元卖标款给杨某甲,剩余卖标款尚未支付。杨某甲在收到卖款后,其中100万用于开支、偿还个人债务,另100万元按每家4万元分给一起参加围标、串标的被告人。
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共退回违法所得154万元,被告人胡某甲退回违法所得8万元,胡某乙退回违法所得24万元,刘某某退回违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胡某甲等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甲、胡某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高
2019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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