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范某某强迫交易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生于197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乡县**街道办**村**组,住西乡县**街道办**村**组,西乡县**公司车队副队长。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西乡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生于199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镇**村**排**号,住西乡县**小区**号楼**室,陕西**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负责人。2011年8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1月29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日以西检刑检移诉〔2019〕9号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甲、范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5月26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开展了认罪认罚工作。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被害人杨某乙经营的**公司与朱某某经营的**公司签订了中粗砂购销合同,后杨某乙的公司又购买朱某某公司碎石、卵石,但双方未签订合同。2012年,朱某某修建房屋继续购买杨某乙公司混凝土,但双方未约定价格。2015年案发前,杨某乙公司经核算,与朱某某公司互相使用的砂石、混凝土及预付给朱某某公司的500万元砂石款折抵后,朱某某公司应付杨某乙公司混凝土款68万元,朱某某公司未支付。朱某某得知杨某乙公司单方核算货款的情况后,认为自己公司供应给对方公司的砂石价格偏低,杨某乙公司卖给自己的混凝土价格偏高,欲通过围堵杨某乙公司的方式向杨某乙讨要说法。

2015年6月19日,朱某某指使肖某某、毛某某、邱某某等人让纠集范某某等人员次日一早到城东砂场集合,并指使杨某甲安排两辆大货车次日围堵杨某乙的公司。2015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安排二名司机各驾驶一辆货车到杨某乙公司。同时,肖某某电话纠集范某某称朱某某公司有事情,让其过去帮忙。范某某到朱某某公司城东砂厂后,得知因杨某乙公司欠朱某某公司砂石款要到杨某乙公司去要账的情况后,范某某依然与朱某某、肖某某、毛某某等三十余人乘车至杨某乙公司。在索要砂石款期间,朱某某通过张某某指使杨某甲用朱某某公司货车将杨某乙公司门口地磅堵住,杨某甲便安排司机将货车停在杨某乙公司地磅跟前。范某某等人站在杨某乙公司院子里抽烟、聊天。被告人杨某甲、范某某采取围堵杨某乙公司,站场子方式扎势助威,帮助朱某某公司索要砂石款,干扰杨某乙公司正常生产。杨某乙被迫同意朱某某提出的砂石要涨价、混凝土要降价的要求后,朱某某才让货车开走,现场人员离开。后杨某乙公司向朱某某公司支付208万元砂石款。

经司法会计鉴定,朱某某的公司应欠**商砼站205304.11元,实际上杨某乙公司给朱某某公司支付2080000元,本次强迫交易数额2285304.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甲、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范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商砼公司低价卖出混凝土、高价买入朱某某公司的砂石,数额达2285304.1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似  超

检察官助理:杨文龙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七宗、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