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蓝某某伙同其丈夫被告人杨某甲自2018年4月份开始,在其住处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栋**房开设赌场,通过微信多次收受赌博人员杨某乙(外号:胖某某,微信号:yang188*******)、卫某某等多人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经某某蓝某某手机微信(微 信号:A18*****,昵称:明某某)检查:接受杨某乙(外号:胖某某,微信号:yang188*******)投注六合彩81笔,赌资人民币175925元;接受赌博人员卫某某(微信号:wxid-01h********,昵称:挽某某)投注投注六合彩61笔,赌资人民币57205元。蓝某某接受以上六合彩投注后,全部转给其杨某甲在网上投注,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资料、微信聊天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蓝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蓝某某、杨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劲松
(院印)
附:
1.被告人蓝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手机2部。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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