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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4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41********,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石棉县********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石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薛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石棉县人民法院以(2019)川1824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对杨某乙与杨某甲、薛某某、第三人杨某丙、彭某某、韩某某、姜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杨某甲、薛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乙应分得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282839.88元以及预交案件受理费5500元、保全费520元,支付杨某丙应分得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342072元,支付彭某某应分得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158426.5元,支付韩某某应分得的死亡赔偿金117753元。在法定期限内,杨某甲、薛某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书于2019年12月25日起生效,杨某甲、薛某某一直未履行该判决书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20年1月15日、2月6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向杨某甲、薛某某下达了《石棉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但杨某甲、薛某某以钱款已用于还账和火化为由仍拒不执行判决。至案发时,杨某甲、薛某某一直未到石棉县人民法院履行(2019)川1824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造成该案不能执行。

2020年7月3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将杨某甲、薛某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石棉县公安局。2020年7月22日,石棉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杨某甲、薛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石棉县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杨某甲、薛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证人姜某某、韩某某等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杨某甲、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薛某某在明知石棉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4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情况下,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珧

检察官助理:杨勇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石棉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918351****。

2.本案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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