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镇**社区**小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村**组**号,捕前住三亚市天涯区**小区**号楼**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甫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社区**小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薛某某、甫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10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2日、自2020年1月11日至1月25日,自从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0时许,王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薛某某转账了人民币1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要求薛某某为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薛某某收款后通过扫码向被告人杨某甲支付了1700元从其处购得毒品后与王某某共同吸食。同年5月12日12时许,王某某又通过支付宝向薛某某转账了l500元购买毒品,薛某某收款后通过扫码向杨某甲支付了1000元从其处购得毒品后与王某某共同吸食。同年5月22日21时许,王某某再次通过支付宝向薛某某转账了1800元购买毒品,薛某某收款后通过扫码向杨某甲支付了1000元从其处购得毒品后与王某某共同吸食。同年6月9日16时许,薛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向杨某甲支付了1700元,从其处购得了毒品并前往王某某办公室与其一同吸食。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甫某甲应蒲某某请求为其购买毒品。22时许,甫某甲通过微信收取了蒲某某支付的毒资400元后,自己垫付100元从被告人杨某甲处购买了价值5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甫某甲在三亚市天涯区回辉社区附近从杨某甲处获得毒品后交给了蒲某某。同年6月19日下午,甫某甲又应蒲某某请求为其从杨某甲处购得价值700元的甲基苯丙胺。2019年6月20日8时许,杨某甲要求甫某甲为其联系毒品买家。甫某甲便与杨某乙联系,杨某乙有购毒意向便通过微信给甫某甲转账了1320元用于购买毒品和香烟、槟榔。甫某甲收款后向杨某甲支付了毒资1200元,并花费37元购买了香烟、槟榔。9时许,杨某甲在回辉社区附近将毒品交给了甫某甲。10时许,杨某乙让一名年轻男子从甫某甲处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及香烟、槟榔等物拿走。剩余的83元被甫某甲用于个人花销。
2019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顺丰快递点签收上线唐某某(另案处理)从湖北省公安县藕池镇寄来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公安干警从该快递包裹内查获毒品疑似物4包,经称量净重34. 91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9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小区门口公安干警抓获,同日20时许被告人甫某甲在三亚市天涯区其居住的民宅被公安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手机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照片、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杨某丙、郑某甲、郑某乙、杨某丁、甫某乙、甫某丙、蒲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薛某某、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封装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多次向他人贩卖,数量达34.91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甫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并促成了毒品交易,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珍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薛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甫某甲现住原籍,联系电话:13876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作案工具手机3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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