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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虞某某等容留、介绍卖淫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81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村。2018年11月28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虞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51994********,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街**号。2018年1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4********,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2018年12月29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虞某某、杨某乙涉嫌介绍卖淫,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开始,被告人杨某甲、虞某某、杨某乙利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大楼的一间无名店铺和**房作为窝点,从事容留、介绍卖淫活动,从中牟利。其中,杨某甲负责租房,通过摩托车搭客司机招揽嫖客及分配嫖资;虞某某负责在店铺内向嫖客介绍卖淫女,收取嫖资及向摩托车搭客司机发放介绍提成;杨某乙负责在店铺外看风。杨某甲、虞某某、杨某乙容留、介绍覃某甲(2005年**月**日出生)、覃某乙(2004年**月**日出生)、秦某某、何某某等人在上址卖淫,每次收取180元至230元不等的嫖资,卖淫女分取卖淫所得110元,摩托车搭客司机收取50元提成,剩余嫖资交由杨某甲统一管理,再与虞某某、杨某乙予以瓜分。

2020年6月28日晚,警察在上址店铺内抓获虞某某、覃某甲,在店铺外抓获杨某乙、杨某甲,在上址301房内抓获黄某某、嫖娼人员刘某某,并起获避孕套三十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避孕套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虞某某、杨某乙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并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虞某某、杨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虞某某、杨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虞某某、杨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叶健祥

                              检察官助理 钟嘉颖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虞某某、杨某乙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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