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9********,单位地址: 盐城市大丰区**镇**街**幢、**幢、**幢,法定代表人虞某甲。
诉讼代表人树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53********,汉族,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工作主管,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虞某甲,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57********,汉族,初中文化,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住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虞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虞某乙,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住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虞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2月1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单位地址:盐城市大丰区**镇**企业园,法定代表人叶某甲。
诉讼代表人叶某甲,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65********,汉族,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5********,汉族,大学文化,盐城市大丰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住盐城市大丰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盐城大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9********,单位地址: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法定代表人杨某乙。
诉讼代表人宋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67********,汉族,被告单位盐城大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大丰区**镇**路**号。
被告人杨某乙,女,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盐城大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杨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位)杨某甲、虞某甲、虞某乙、蒋某某、杨某乙、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盐城大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黄裕忠、金垒、丁干明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4月6日退回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各1次;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9日、2019年3月23日、2019年6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虞某甲、虞某乙、蒋某某、杨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被告人杨某甲、叶某乙(另案处理)介绍、操作,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8%-9.5%的开票费的方式,让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洪泽**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淮安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淮安**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名义、让尤某某(另案处理)以台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盐城大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金额5330594.76元,税额906201.14元,价税合计6236795.9元;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金额6056613.53元,税额1029624.27元,价税合计7086237.8元;被告单位盐城大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 份,金额1604166.74元,税额272708.36元,价税合计1876875.1元。被告人杨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8份,金额11811074.14元,税额2007882.66元,价税合计13818956.8元;被告人虞某甲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金额5330594.76元,税额906201.14元,价税合计6236795.9元;被告人虞某乙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1180300.89元,税额200651.11元,价税合计1380952元;被告人蒋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金额6056613.53元,税额1029624.27元,价税合计7086237.8元;被告人杨某乙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 份,金额1604166.74元,税额272708.36元,价税合计1876875.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虞某甲、虞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被告人杨某甲、叶某乙(另案处理)介绍、操作,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8%-9%的开票费的方式,让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洪泽**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淮安**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淮安**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名义,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8.5%的开票费的方式,让尤某某(另案处理)以台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金额5330594.76元,税额906201.14元,价税合计6236795.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虞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被告人杨某甲介绍、操作,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洪泽**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604605.1元,税额102782.9元,价税合计707388元。以上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2)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虞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被告人杨某甲介绍、操作,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淮安**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328635.63元,税额225868.07元,价税合计1554503.7元。以上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3)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虞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被告人杨某甲介绍、操作,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淮安**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金额2217053.14元,税额376899.06元,价税合计2593952.2元。以上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4)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虞某甲、虞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叶某乙(另案处理)介绍、操作,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尤某某(另案处理)以台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1180300.89元,税额200651.11元,价税合计1380952元。以上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2、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被告人杨某甲介绍、操作,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9.5%的开票费的方式,让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洪泽**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淮安**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家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金额6056613.53元,税额1029624.27元,价税合计7086237.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被告人杨某甲介绍、操作,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洪泽**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金额5128218.65元,税额871797.15元,价税合计6000015.8元。以上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2)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被告人杨某甲介绍、操作,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淮安**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928394.88元,税额157827.12元,价税合计1086222元。以上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3、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杨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被告人杨某甲介绍、操作,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9%的开票费的方式,让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洪泽**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淮安**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淮安**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单位盐城大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 份,金额1604166.74元,税额272708.36元,价税合计1876875.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被告人杨某甲介绍、操作,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洪泽**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单位盐城大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1089019.5元,税额185133.3元,价税合计1274152.8元。以上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被告单位盐城大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2)2015年8月,被告人杨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被告人杨某甲介绍、操作,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淮安**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单位盐城大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297147.25元,税额50515.05元,价税合计347662.3元。以上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被告单位盐城大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3)2016年10月,被告人杨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被告人杨某甲介绍、操作,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淮安**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单位盐城大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217999.99元,税额37060.01元,价税合计255060元。以上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被告单位盐城大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被告人杨某甲、虞某乙、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虞某甲于2017年12月8日到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被告人杨某乙于2018年6月12日在其厂里接到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西团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企业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证人虞某丙、张某某、况某某、叶某丙、仇某甲、潘某某、仇某乙、陈某某、李某某、叶某乙、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虞某甲、虞某乙、蒋某某、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盐城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被告人虞某甲、虞某乙、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某、被告单位盐城大丰**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乙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杨某甲、被告单位盐城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被告人虞某甲、被告单位盐城市大丰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某虚开税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甲、杨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虞某乙、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建红
代理检察员:沈莉莉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园、被告人虞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虞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机械铸造件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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