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捕前住临河区**街**栋**单元**室。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经巴彦淖尔市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甲(别名赖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捕前住福建省漳平市双洋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经巴彦淖尔市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8日、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0月19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甲与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4月份先后去往老挝,进入到老挝的一家名为**科技的诈骗公司,该公司实行分层管理,并下设“余某某组”等多个诈骗小组,其中田某某(另案处理)担任该公司业务总监,负责培训新员工,李某甲 (化名余某某,另案处理)担任“余某某组”代理老板,负责管理“余某某组”成员,被告人赖某甲担任“余某某组”组长,负责对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贾某某等组员实施诈骗行为进行具体指导,被告人赖某甲、杨某甲与王某某、贾某某等人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并实施具体诈骗行为。被告人赖某甲、杨某甲与王某某、贾某某等人使用由公司统一提供的手机与电脑,伪装成“高富帅”,以陌陌、微信等聊天软件与被害人联系,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下载“网易彩票”,并通过控制“网易彩票”后台来控制中奖倍率与中奖号码,他们采取先让被害人充值小额资金,然后通过控制后台让被害人盈利的办法,以此诱惑被害人再充值大额资金,之后再控制后台让被害人输掉投注,从而骗取被害人投注款项以达到诈骗目的。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在老挝境内**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化名“吕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通过手机聊天软件陌陌认识,取得被害人李某乙信任后,双方互相添加对方微信, 被告人杨某甲对被害人李某乙说,我在一款网易旗下的竞彩平台上每天都可以挣到钱,我先带你玩几把小的,然后被害人李某乙按照被告人杨某甲所发来的二维码扫描下载了这款“竞彩平台”并充值500 元, 通过被告人杨某甲的指引赢了60元,之后被告人杨某甲在其组长被告人赖某甲等人的指导下诱骗被害人李某乙继续充钱,以获得更高收益。于是被害人李某乙便按照被告人杨某甲的指引向“网易彩票”客服杨某丙农业银行卡号: 62284800782********分别充值10000元、100000 元及1000000元。充值后被害人李某乙想将竞彩平台上的资金提现,被告知资金不到1500000元不可提现,便又按照被告人杨某甲指引继续竞彩,之后本金全部输掉。后被告人杨某甲以翻本为由,诱骗被害人李某乙继续充钱,被害人李某乙便按照被告人杨某甲指引分两笔分别充值30000元、230000元, 又全部输掉。此后被告人杨某甲便不再与被害人李某乙联系。事后,被告人杨某甲因与赖某甲等人成功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177963元(李某乙共投注人民币1370500元,其中给被害人李某乙分八次返回人民币192537元),被告人杨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3万余元, 被告人赖某甲因此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赖某甲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杨某甲已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164904元,公安机关已依法将该款发还被害人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收条、电信诈骗案金流图、账户交易明细、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同案犯供述及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赖某甲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投注“网易彩票”,在境外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赖某甲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赖某甲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至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剑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磴口县看守所,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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