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3********,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西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2020年10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3********,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西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6********,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西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西区公安分局逮捕,2020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号附**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西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西区公安分局逮捕,2020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3********,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西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西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98********,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现住云南省瑞丽市**路**商住楼**,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丁,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5********,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6********,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戊,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杨某乙、杨某丙、陈某甲、杨某丁、王某某、杨某戊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杨某甲接受上家委托,帮其寻找在运输途中提供探路、保货工作人员,杨某甲随后联系了同乡杨某己、杨某丙、赵某甲三人与其一起到瑞丽市。杨某甲等人在明知所运输货物系从印度、缅甸等地未经报关及检验检疫牛肉、毛肚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然为其在瑞丽遮放镇至芒市的老路上探路、保货。杨某甲在遮放镇探路1个月后,按照上家安排,杨某甲、杨某己、杨某丙和赵某甲等人的探路路线调整为遮放高速路口至芒市高速服务区。在此期间上家给杨某甲、杨某己、赵某甲等人提供了住宿、报销相关探路费用,并以现金的方式每月支付杨某甲、杨某己、赵某甲每人8800元的工资。2018年11月,杨某甲回到保山家中,杨某己、杨某丙、赵某甲三人继续留在瑞丽帮探路、保货。
2019年7月,杨某甲继续在当地寻找探路、保货人员,并使用杨某甲自己的一辆轻卡货车,领取每月14000元工资。2019年8月,上家将杨某己、赵某甲等人安排回保山探路、保货后,让杨某甲负责运输路线上保山片区。杨某甲因担心自己会被抓,便推荐赵某甲做保山片区主要联系人,自己负责对赵某甲的工作进行监督。后杨某甲将上家联系方式告知赵某甲,由上家直接给赵某甲安排工作。因从缅甸走私的印度冷冻牛肉、毛肚等货物在运至昆明、成都、重庆等地销售前,货物在运输途中会出现变质问题,需要运输途中对货物冷冻倒短,2019年9月,杨某甲在保山片区寻找建立冻库的场地,随后杨某甲通过58同城网站找到了陈某乙位于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银川村的场地,杨某甲和赵某甲去实地查看后,经上家同意后便安排赵某甲使用闵某某的身份信息与陈某乙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后面赵某甲等人在此地建立了由两个冷柜组成的冻库。冻库建立后,由赵某甲、赵某乙具体负责管理工作。案发后,杨某甲支付4000元现金给杨某丙,用于支付2020年1月13日,艾某某某等搬运工在保山施甸银川村冻库搬运货物的工资。杨某甲共获利114000元。
2、2018年10月,赵某甲在杨某甲的介绍下,与杨某甲、杨某丙、杨某己、杨某戊等人在瑞丽遮放镇到芒市的老路上探路。赵某甲明知探路、保货的货物就是从缅甸走私未经报关及检验检疫印度冷冻牛肉、毛肚等货物后,仍然驾驶车牌号云******白色长安轿车为探路、保货工作至2018年12月。
2019年3月,按照上家安排,赵某甲回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至大理永平开展探路、保货工作。2019年5月,赵某甲又介绍赵某乙一同在保山施甸县由旺镇至大理永平、平坡和宾川县至四川的路段探路、保货工作。2019年10月,杨某甲安排赵某甲与其一同前往查看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银川村陈某乙的场地过后,上家安排赵某甲使用闵某某的身份信息与陈某乙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赵某甲安排赵某乙将租赁的场地平整后安装了两个冷柜。该冻库建成后,赵某甲负责该冻库的全面管理工作直至案发。赵某甲共获利153200元。
3、2019年5月开始,赵某乙为获取每月12500元的非法利益,在明知赵某甲介绍他在保山至大理永平路段的探路、保货的货物系从缅甸走私未经报关及检验检疫印度冷冻牛肉、毛肚,仍然驾驶云******长安牌越野车探路、保货。2019年11月初,赵某乙在赵某甲的安排下到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水厂乡雇用了艾某某某等搬运工,到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707老交警中队旁一空地处从两辆云南牌照的货车上中转了28吨冻货到一辆皖籍拖挂车上。过后,赵某甲安排赵某乙将其从陈某乙处租赁的位于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银川村的场地平整、安装了两个冷柜,当做冻库使用。该冻库建成后,赵某甲安排赵某乙负责该冻库日常收、发货物的点数、记账以及通知杨某乙等人为收、发货车的探路、保货和安排艾某某某等搬运工到冻库装卸货物,直至案发。赵某乙共获利10万元。
4、2019年4月,杨某丙在杨某甲的安排下,驾驶其云******小货车到云南省瑞丽市姐勒乡新民村附近为从缅甸走私入境的冻牛肉、毛肚等制品倒短。11月14日,杨某丙在倒短过程中被瑞丽市猛卯派出所查获,并将其驾驶的云******小货车和车上的189件冻牛肉制品扣押,事发后杨某甲又安排杨某丙回到保山市,并听从赵某甲和赵某乙的安排给施甸的冻库运输用于冻牛肉制品保温的泡沫板,并帮忙望风。2020年1月13日,赵某乙、杨某乙等人被抓获后,杨某甲安排杨某丙去找搬运工艾某某某等人支付之前未支付给他们的搬运费。杨某丙获利34000元。
5、2019年3月,杨某乙在其堂哥杨某庚的安排下以每月12800元的工资,为从缅甸走私的印度冷冻牛肉、毛肚等货物提供保山市至大理市路段的探路、保货工作,后杨某乙明知该货物系从缅甸走私的未经报关及检验检疫印度冷冻牛肉、毛肚,仍驾驶车牌号云******棕色长安牌面包车、云******宝马轿车继续进行探路、保货工作。2019年11月,上家安排杨某乙到宝山继续进行探路、并听从赵某甲安排和王某某、杨某戊二人分别在保山至老营、老营至永平、永平至永坡路段进行探路保货工作,直至案发。杨某乙工作期间,还负责记工资账目、货物账目等信息;在保山工作期间,杨某乙还负责支付陈某甲、杨某戊、王某某、杨某丙、杨某庚、杨某丁等人的工资和运费。杨某乙共获利128000元。
6、2019年7月,王某某在杨某庚的安排下以每月12800元的工资,为从缅甸走私的印度冷冻牛肉、毛肚等货物提供畹町桥至嘎中站点的探路、保货工作,王某某明知货物系从缅甸走私的未经报关及检验检疫印度冷冻牛肉、毛肚,仍驾驶车牌号云******面包车继续进行探路、保货工作。2019年11月,杨某庚安排王某某到保山找赵某甲,继续从事探路、保货工作。王某某到保山找到赵某甲后,便听从赵某甲的安排与杨某戊、杨某乙二人分别在保山至老营、老营至永平、永平至永坡路段进行探路保货工作,直至案发。王某某共获利60000元。
7、2019年8月,杨某丁在其堂哥杨某庚的安排下以每月12000元的工资,为从缅甸走私的印度冷冻牛肉、毛肚等货物提供瑞丽大道、瑞丽东和畹町高速路口的探路、保货工作,杨某丁明知货物系从缅甸走私的未经报关及检验检疫印度冷冻牛肉、毛肚,仍驾驶其父名下车牌号云******蓝色丰田轿车和杨某戊、王某某、陈某甲等人在杨某乙的安排下进行探路、保货工作至2019年11月。杨某丁共获利28000元。
8、2018年7月,杨某戊在杨某己的安排下以每月12800元的工资,为从缅甸走私的印度冷冻牛肉、毛肚等货物提供畹町桥、畹町高速收费站、嘎中桥和拉相等路段的探路、保货工作,杨某丁明知货物系从缅甸走私的未经报关及检验检疫印度冷冻牛肉、毛肚,仍驾驶车牌号云******浅蓝色奔腾轿车在杨某庚的安排下进行探路、保货工作。2019年11月,杨某乙安排杨某戊到保山找赵某甲继续从事探路、保货工作。杨某戊听从赵某甲的安排与王某某、杨某乙二人分别在保山至老营、老营至永平、永平至永坡路段进行探路保货工作,直至案发。杨某戊共获利225600元。
9、2019年8月,陈某甲在杨某庚的安排下以每月12000元的工资,为从缅甸走私的印度冷冻牛肉、毛肚等货物提供畹町桥到拉相等路段的探路、保货工作,陈某甲明知货物系从缅甸走私的未经报关及检验检疫印度冷冻牛肉、毛肚,仍驾驶陈某丙车牌号云******白色大众轿车在杨某庚的安排下进行探路、保货工作。杨某戊共获利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杨某乙、杨某丙、陈某甲、杨某丁、王某某、杨某戊明知所运输、仓储的货物系从缅甸走私的未经报关及检验检疫并用于销售食用的印度冷冻牛肉、毛肚,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然为其提供运输、仓储、资金等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杨某乙、杨某丙、陈某甲、杨某丁、王某某、杨某戊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娟 孔晓亮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杨某丙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赵某乙、杨某乙、陈某甲、杨某丁、王某某、杨某戊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涉案财物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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