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3296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321998********,白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9********,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郑某某、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以 “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首的诈骗组织,以直销广州“姬珮诗”化妆品为幌子,以发展团队的名义在全国多个地方设立分支,从上至下设老总、经理、网上领导、主任、主管、业务员六个层级。新加入人员在缴纳人民币2900元后成为该组织的业务员,集中住宿于该组织提供的窝点内,每个窝点有20名左右的业务员、主管,由一名主任进行统一管理。业务员、主管使用女性角色的QQ和微信,以漂流瓶、摇一摇、设置条件等形式添加男性为好友,以恋爱的名义,将对方骗去组织内,或者编造坐车去见对方需要车费、路上生病住院需要医疗费等各种理由诈骗钱财,诈骗所得均上交给主任或网上领导。主任在该组织中负责管理直属业务员、主管及诈骗所得,同时还负责其管理的寝室内人员的生活起居、组织人员学习诈骗方法。网上领导负责管理直属的主任及下属人员,收缴诈骗所得并进行统一管理支配,并具有主任、主管的任命权。
2018年2月以来,以“王某甲”、 “李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老总,李某乙、“唐某甲”、“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经理在湖北省丹江口市设立分支,该分支以郭某某、崔某某、严某某、王某丙、李某丙、张某某、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网上领导;赵某甲、扎某某、尚某某、唐某乙、王某丁、王某戊、唐某丙、彭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20多人担任主任,负责管理丹江口分支的20多个窝点。该分支下所有窝点内的主管和业务员进行不定期的轮换,并由主任、主管对每个窝点进行交叉培训,教授诈骗方法,由男女业务员分工协作,由特定人员伪造火车票、病例、冒充医生等进行诈骗。
其中被告人饶某某于2017年2月份加入该集团成为郭某某线下业务员,于2018年2月份开始实施诈骗。被告人郑某某于2017年6月份加入该集团成为郭某某线下业务员,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实施诈骗。2018年2月至7月,郭某某线下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6年10月份加入该集团成为崔某某线下业务员,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实施诈骗。2018年4月至7月,崔某某线下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14余万元。
被告人饶某某、郑某某、杨某甲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6月21日、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杨某丙、扎某某、赵某甲、崔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赵某乙、王某己、晏某某、高某某、李某丁、黄某某、杨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饶某某、郑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郑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郑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郑某某、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郑某某、杨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如玲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郑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文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