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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郭某某、李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社区村民委员会******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院批准,年9月27日被施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玉蓉,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媛,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7********,汉族,职高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镇***社区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7日被施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荣华,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7日被施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健萍,云南凌云(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郭某某、李某甲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于2020年1月2日、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4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分别向何某甲、朱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李某乙每人各收买3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2019年4月,李某甲向赵某某收买5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李某甲收买上述20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后贩卖给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收买后贩卖给被告人杨某甲;杨某甲收买后贩卖给一名叫“七条”的男子。

2.2019年5月,李某甲向何某乙收买1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

3.2018年9月,郭某某向李某甲收买3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2018年10月,郭某某向李某丙收买3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2019年3月,郭某某分别向徐某某、杨某丁每人各收买3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2019年4月,郭某某向杨某戊收买3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郭某某收买上述15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后贩卖给杨某甲;杨某甲收买后贩卖给一名叫“七条”的男子。

4.2017年8月,杨某甲分别向郭某某、尹某某每人各收买3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2018年10月,杨某甲向杨某己收买3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2018年11月,杨某甲向段某甲收买3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2019年6月,杨某甲分别向段某乙、杨某庚、王某某各收买3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杨某甲收买上述21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后贩卖给一名叫“七条”的男子。

5.2018年7月,杨某甲约杨某辛、杨某壬到大理游玩,让杨某辛、杨某壬每人办理2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给自己,杨某甲将上述4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贩卖给一名叫“七条”的男子。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郭某某、李某甲非法买卖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中:杨某甲买卖60张、郭某某买卖35张、李某甲买卖21张,都属数量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世保

检察员:高建平

2020年4月27日 

附: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

3赃证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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