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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金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路**号,现住桐梓县**街道**路**苑**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路**巷**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院**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金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杨某甲、金某甲、黄某某经商量后在桐梓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和桐梓县**街道**站**院**栋**室,提供场地和麻将机等,供他人进行赌博,持续经营至少1个月,抽头渔利3万余元,被告人杨某甲、金某甲、黄某某各自非法获利分得1万余元。该赌场在桐梓县**街道**站**院**栋**室经营期间,刘某某(已判)、梁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放高利贷为赌徒提供资金,并负责抽头记账和占有该赌场毛收入的1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金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金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金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金某甲、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金某甲、黄某某均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甲、金某甲、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传龙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于桐梓县**街道**路**苑**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21212****;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桐梓县**街道**街**号,联系电话1893892****;被告人金某甲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院**栋**室,联系电话1364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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