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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陆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4********,汉族,小学文化,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2019年12月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4********,汉族,小学文化,广西钦州市人,住**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2019年10月3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杨某甲、韦某甲(另案处理)在钦州市钦北区**镇**村**边开设赌场。该赌场主要吸引南宁、钦州及周边的赌客参赌,并有专门的搭客司机负责运送赌客出入赌场。该赌场请李某某(已判刑)帮杀钱赔钱,请被告人陆某某和杨某乙、韦某乙(已判刑)等人帮做“看风”、“揭摊”、搭赌客到场等工作,工钱为每天200元。

2019年5月22日晚,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了查处,抓获该赌场的涉赌人员20多人,缴获赌资4700元。

被告人杨某甲、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韦某乙等证人证言;杨某甲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德春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陆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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