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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陈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下旬,被告人杨某甲和“猪肉婆”(杨某乙)合伙商量开设一个赌场, 提供赌博场地、赌具、台凳、纽扣等让别人来参赌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杨某甲负责赌场事宜,杨某乙负责租车并请人开车拉客到赌场内参与赌博,赌场的股份被告人杨某甲占7成,杨某乙占3成。被告人杨某甲找到赌具和赌场的位置后,在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后面山头开设两个点,在靠近钦州市钦南区**镇的一个搅拌站进去的一个鱼塘旁的空地,钦州市钦南区**镇**小学进去长江岭附近的一个鸭塘旁棚子内,还有一个是在防城滩营乡的一个山头处各开一个赌摊。被告人杨某甲找来“陈四”、“大伯”和杨某丙帮忙,“陈四”负责赌场内输赢钱的赔付,“大伯”负责放风。杨某乙就负责租车,找赌客,并由陈某某、杨某丙开车拉赌客去赌场参赌,陈某某和“陈四”、“大伯”等人每天工钱是200至400元不等,由杨某甲或杨某乙负责支付;赌场从3月9日开始运作,以“抓摊”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参赌的人每赢100元就从中抽水5元作为赌场的盈利,每隔1、2天,就搬到另外的摊点再招揽赌客来参赌,每天到赌场的参与的人员大约有20至30人次,赌场每天大约是14时开始赌博,到18时结束。2020年4月9日17时许,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民警在钦州市钦南区**镇**小学进去长江岭附近一个鸭塘旁边的棚子内,现场查获涉赌人员15人并缴获一批赌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提供赌博的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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