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92********,苗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住凯里市**村**组出租房。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曾用名**,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3********,苗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住凯里市某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东”(未到案)伙同雷某某到凯里市万潮镇盐井村一工地实施盗窃,杨某甲与“东”驾驶贵H****5轻型普通货车前往,雷某某驾驶贵H****8摩托车前往,三人到达盐井村下坝香炉山风景区环路B施工工地后,将工地上10块钢模板搬上货车,三人离开盗窃现场后被村民抓获,“东”逃离现场,雷某某和杨某甲交由民警处置。被盗的10块钢模板,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7128元,数额较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模块10张;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雷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旭东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雷某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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