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韩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7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96********,汉族,大专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镇**村**组**号。于2019年3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韩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甲、韩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17日、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自2020年4月18日至5月2日、自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7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韩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韩庄子西里17号楼1412室内开设赌场,以网上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牟利,现场起获赌资共10600元。

被告人杨某甲、韩某某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抓获,被告人韩某某在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现场起获的赌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陈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丙、燕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甲、韩某某、杨某甲、韩某某、证人杨某乙、陈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燕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民警查获赌局现场的执法记录仪录像、讯问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杨某甲、韩某某的身份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韩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跃

检察官助理 聂朵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