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5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现住址:山西省怀仁市亲和乡石庄村南区**排**号,因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5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顼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现住址:山西省怀仁市**楼**单元**室。因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5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顼某某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0日时许,怀仁市公安局接到王某某报案称:在怀仁市**街**巷内发现一名老年男子趴在地上,疑似死亡;经现场勘查,趴在地上的老年男子叫刘某某,经怀仁市人民医院确诊已死亡;经调查,死者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怀仁市****)于2019年4月20日前往桥东街杨某乙、杨某甲夫妻二人家中嫖娼,在与卖淫女顼某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因病死亡,后杨某甲、顼某某及两名卖淫女子(身份不详)将刘某某的尸体从室内移至街巷当中抛弃,致使刘某某尸体长期暴露于公共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的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顼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永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杨某甲:1880349****
顼某某:1375308****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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