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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马某甲等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排**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排**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园**楼**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马某甲、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通过被告人杨某甲、耿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办理了李某某与马某甲的虚假结婚证件,在北京市大兴区等地利用户籍管理制度中夫妻投靠的方式,为李某某骗取了京籍户口。马某甲获利6万元,杨某甲获利1.3万元。

2019年9月27日李某某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李某某与马某甲结婚证复印件、涞水县民政局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马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马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马某甲、李某某擅自伪造结婚证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581091****,保证人:杨某乙,联系电话:1770120****;被告人马某甲现在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352261****,保证人:韩某某,联系电话:1879927****;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391030****,保证人:马某乙,联系电话:135527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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