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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偷越国(边)境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7********,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8月6日被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7日被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8********,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乡**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8月6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7日被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2001********,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8月6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7日被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偷渡出境至缅甸勐平打工,打工一段时间后三人相约偷渡入境回国。2020年7月23日,三人结伙从缅甸勐平先乘车后徒步的方式偷渡进入中国境内。7月24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步行至孟连县**镇**村南侧新寨附近时,被孟连县公安局勐马派出所民警在开展边境巡逻工作中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出入境查询记录、民航轨迹查询情况、旅馆轨迹查询情况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没有出入境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2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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