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8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居民身份证:4306231984********,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隆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壮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身份证:4521331989********,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乡**村**屯 **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身份证:4223251992********,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镇**村**。2019年10月31日因盗窃被行政处罚。
三名被告人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害人林某某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杨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杨某甲窜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路**号**栋、**栋楼房处,使用工具小推车将被害人谭某某的财物排水沟盖一批盗窃走、出售并处分赃款;
2)、2019年12月26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杨某甲、“矮子”(待查)窜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路**号,将被害人林某某放置在**建材店门口处的钢材(已被裁剪加工)工字钢、螺纹钢一批盗窃走;
3)、2019年12月27日许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杨某甲窜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路**号,将被害人林某某放置在**建材店门口处的钢材(已被裁剪加工)工字钢5根、螺纹钢12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8元)盗走并拟出售给万通达再生资源回收站,因被该处拒收而丢弃。
4)、2019年12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杨某甲窜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路**号*栋、*栋楼房处,将被害人谭某某的财物排水沟盖一批盗窃走、出售并处分赃款;
5)、2019年12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窜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路**号*栋、*栋楼房处,将被害人谭某某的财物排水沟盖一批盗窃走、出售并处分赃款;
6)、2019年12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黄某某等多人窜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路**号*栋、*栋楼房处,各自分别将被害人谭某某的财物排水沟盖一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2.8元)进行收集拟盗窃走出售,后因被该处保安员及时发现而丢弃;现场提取黄某某等人盗窃得来并用于作案的两辆手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
7)、2020年1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矮子”窜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路**号**公司处,将被害人杨某乙放置在门外的财物钢材螺纹钢一批盗窃走、出售并处分赃款。
经查:被害人谭某某多次总共被盗窃排水沟盖251块、钢板4块,经鉴定价值为5615元人民币。
另查:黄某某因于2019年10月31日在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村**号盗窃电线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视频检查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周某某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价格鉴定;6.视听材料:指认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及其截图;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二0二0年四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杨某甲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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