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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黄某甲等四人赌博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左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镇,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8月8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1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夏最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1日因赌博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绰号黄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镇**村**组**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镇**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7日被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镇**村**队**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镇**村**队**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021986********,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区**小区**幢**室,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区**小区**幢**室,无犯罪前科。2014年1月15日因赌博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罚款人民币五佰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三百元;2019年7月10因赌博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佰元。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被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7日被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谢某某、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月8日、5月9日,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谢某某组织被告人金某某等49人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尔嘎勒赛汉镇巴兴图嘎查一处山坳内搭建帐篷,以“摇骰子”,“猜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黄某甲负责为赌场搭建帐篷并安排放哨人员,被告人谢某某负责“打水”抽头, 2020年5月9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抓获黄某甲、谢某某及参与赌博的金某某等人员共计49人,收缴赌资人民币79953.00元。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6月11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谢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被告人金某某以赌博为业,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伟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谢某某、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谢某某、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额尔德木图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阿拉善左旗看守所。

2.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953****;

3.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533****;

4.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2355****;

5.公安侦查案卷6册,《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6.《量刑建议书》8份,换押证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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