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现住福州市马尾区***园***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1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1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际光,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1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2000年8月9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6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倪际光、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倪际光、林某甲等人合股在福州市马尾区**镇**村**路**号****内,以“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作为赌客的张某甲(已判决)等人进而参股。被告人杨某甲、黄某乙负责现场管理,在赌场内“抽水钱”并分配利润;被告人黄某甲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杨某甲、黄某丙、倪际光、林某甲及张某甲等人在赌场内参与赌博。该赌场经营了二十天,每日均有多人参与赌博,每日抽水金额在3千元至2万元不等。被告人杨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及张某甲等人还分别在马尾区**镇****一楼及****楼内,以“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两处赌场各经营三日左右,每日均有多人参赌。赌场股东在上述三处赌场共抽头渔利10万余元。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在福州市马尾区亭江派出所被民警抓获到案。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福州市****机场被民警抓获到案。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倪际光在福州市马尾***馆**楼****单元被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林某甲在福州市长乐市**街道****号被民警抓获到案。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在苏州市吴江区****站被民警抓获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倪际光、林某甲均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羁押证明、临时羁押证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刑终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书、重点人员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谭某甲、汤某甲、易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倪际光、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相互辨认笔录;
5.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倪际光、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抽头渔利1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际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述六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立忠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倪际光、林某甲均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