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黎某某、杨某丁、祝某某、王某甲五人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0312001********,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逮捕。

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200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逮捕。

杨某丁,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2001********,苗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逮捕。

祝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2001********,苗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逮捕。

王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2001********,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黎某某、杨某丁、祝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黎某某、杨某丁以及杨某乙、敖某某5个广西老乡与被告人祝某某、王某甲、王某某(分案处理)以及张某甲等7个贵州老乡(其他三人在打架前先行离开)分两桌,同时在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爱南路利好工业园**网咖门前巷道各自喝酒吃宵夜。双方一直吃喝到2019年10月28日0时许,贵州老乡误会广西老乡用方言挑衅其,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摔啤酒瓶,最后杨某甲、黎某某、杨某丁和祝某某、王某甲、王某某手持凳子、啤酒瓶发生打架,致使多人受伤,杨某乙、敖某某、张某甲在旁边劝架,敖某某也被贵州一方打伤。经鉴定,杨某甲、敖某某、祝某某、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杨某丙、敖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黎某某、杨某丁、祝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黎某某、杨某丁、祝某某、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宇翔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黎某某、杨某丁、祝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