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和住所地都是滕州市**镇**村**号。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5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和住所地都是滕州市**镇**村**号。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和住所地都是滕州市**镇**村**号。2018年2月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和住所地都是滕州市**镇**村**号。2018年1月30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龙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等四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至2017年3月,被告人杨某甲、龙某某二人在经营**塑料加工厂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多次从满某某(已判决)处非法收购使用完的医用塑料吊瓶(吊袋)、一次性注射器(部分含针头)、一次性输液管等医疗废物49.05吨,后在其塑料加工厂内分解、粉碎、加工后对外销售。2017年3月14日,在其塑料加工厂内,现场查获医疗废物34.46吨。
2、2015年底至2017年3月,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二人在经营塑料加工场期间,在未办理《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从满某某(已判决)处非法收购使用完的医用塑料吊瓶(吊袋)、一次性注射器(部分含针头)、一次性输液管等医疗废物,后在其塑料加工厂内分解、粉碎、加工后对外销售。2017年3月14日,在其塑料加工厂内,现场查获医疗废物28.52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杨某甲、龙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等四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满某某、杨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称重笔录、过磅凭证等勘验、检查笔录,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的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龙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等四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医疗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宣东
助理检察员:张瑞石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于滕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86325****;被告人龙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滕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61637****;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滕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2065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滕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20651****。
2、证据卷宗四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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