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村人,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杨某甲为了工作需要,使用工人王某某、杨某乙、杨某丙三人的身份信息花费1800元人民币办理了三张假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

2、视听资料;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具结书附卷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