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乡**村人,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杨某甲为了工作需要,使用工人王某某、杨某乙、杨某丙三人的身份信息花费1800元人民币办理了三张假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
2、视听资料;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具结书附卷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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