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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367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7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册亨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卢某某(另处)在明知陈某某收购公账户资料(含营业执照、公司印章、法人私章、财务章、对账单、银行卡、U盾)的情况下,仍旧为陈某某联系介绍被告人杨某甲办理对公账户,双方在杭州市西湖区**路**酒店等地取得联系后,后被告人杨某甲办理了杭州*甲商贸有限公司、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乙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套营业执照,同时以这三家公司的名义办理了对账银行账户,并以1500元的价格将三套公账户资料(含营业执照、公司印章、法人私章、财务章、对账单、银行卡、U盾)通过卢某某出售给陈某某。

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宏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1868413****)现取保候审,已安装FJM。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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