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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6月,被告人杨某甲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宋某某(另案处理)向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时某某、孟某某、王某、董某某销售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各1本。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经巨野县公安局董官屯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证件照片;2.书证: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时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巨野县公安局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启

                             检察官助理 苑素梅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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