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公诉刑诉〔2018〕20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梁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18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日9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杨某乙私有的云N*****号小型面包车,载被害人张某某沿**公路由**驶往**方向,当行驶至**处时,车辆驶离道路路面,坠入盘山公路下一级路面。造成杨某甲、张某某受伤,后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梁河县交警大队认定,并经德宏州交警支队复议,被告人杨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登鹏
2018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住址:梁河县**乡**村委会**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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