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5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邹平市**街道办事处**快餐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济阳县**镇**村**号,住邹平市**街道**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邹平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路南侧路段时,因未注意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间距,与同向骑三轮车的邹平市**街道办事处**村王某某发生事故,致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邹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长期卧床引发多并发症致其死亡。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杨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9日,杨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在保险范围外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王某某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2020年1月21日,杨某甲接电话通知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杨某甲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王某甲、杨某乙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邹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鹏
检察官助理:娄慧静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邹平市**街道**庄**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