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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社**号,农民。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8时左右,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青B****轿车从隆治乡政府门口往隆治乡张家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张家村四社路段一巷道口处时,因避让他人不慎将车撞向该路口正在聊天的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致使三人受伤,车辆损坏。案发后,杨某甲在现场与他人共同救治伤者,并指使他人以肇事者身份接受民警调查,后经民警锁定肇事者为杨某甲后,从其家中将其抓获归案。2020年5月7日,民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是发生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5月8日,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4月3日,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的质量浓度为114.6555mg/100ml。

另查明,2020年4月16日,杨某甲与被害人杨某乙、张某乙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2020年7月28日,杨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部分履行,三名被害人对杨某甲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杨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杨某乙、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丽

                                  检察官助理:马世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起诉意见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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