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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组,现住址:隆阳区**小区**栋**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云M*****号小型轿车载杨某乙、翟某某沿隆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日19时25分许行至**路与**路交叉口以南300米处时,所驾车辆与行人董某甲发生碰撞, 造成董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甲拨打110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对杨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经鉴定,董某甲系胸部受钝性外力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2020年10月21日21时5分,杨某甲经民警口头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甲已支付被害人董某甲的丧葬费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及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告知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等;2、证人杨某乙、董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云

检察官助理:杨春会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0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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