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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组。被告人杨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0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S240线由中店往张店方向行驶至71KM+100M处时,撞上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杨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尾部,致杨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杨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杨某甲积极抢救伤者并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丙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在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副检长:曹磊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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