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路**市场出租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6时23分,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车牌为湘NOY6**的三轮摩托车沿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自西向东逆向行驶至盛世家园前公交站台路段时,未注意路面情况,将站立在公交车专用停车区域内的被害人张某某撞伤后倒地,导致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碰撞致颈椎骨折、颈髓损伤及胸腔脏器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的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经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拨打110报警及拨打120急救电话,陪同120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在医院被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等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石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佩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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