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陈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潘婷、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陈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苏NM****小型轿车沿23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1km+800m(T型交叉路口)处时,撞到由东向西过马路的行人芷某某,事故造成芷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2. 证人杨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检验鉴定书;
5.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猛
检察官助理:汤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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