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8时30分,被告人杨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本市邓城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万洲电气路段时,因夜间未注意观察,车辆左轮轧到中心绿化隔离带石阶导致翻车,造成乘车的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杨某乙、高某某、杨某丙共计五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5日10时许死亡。
事故发生后,路人王某某拨打120,被告人杨某甲在医院拨打110报警并在医院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杨某甲已支付2万元,剩余10万元分四年付清,取得谅解;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杨某甲已支付0.33万元,剩余0.6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接处警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杨婷婷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532****,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