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97********,汉族,高中文化,系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住荆门市掇刀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驾津G*****号小型面包车(载韩某甲、张某某)由应城市返回荆门市,当日17时36分许,杨某某驾车行驶至沪蓉高速沪蓉向959KM+100M处时,在慢车道与同向前方余某某驾驶的渝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牌号:渝B****挂)相撞,造成韩某甲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杨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韩某甲、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损毁的车辆等物证(照片附卷);2.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害人的身份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高速公路通行记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意向书、谅解书、委托书、意外伤害和工伤赔偿金银行业务回单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李某某、韩某乙、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然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71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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