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中方县人,住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3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未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且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被害人杨某丙及杨某乙由中方县新路河镇贵鱼村驶往新路河镇政府,当车子行驶到该村路段一下坡弯道时,因杨某甲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失控翻入水库中,造成杨某丙当场死亡,杨某甲、杨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中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杨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在案发现场向中方县交警大队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怀化市**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潭市**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春华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