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组。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丰田霸道3000白色越野汽车从凤凰县体育馆方向往天下凤凰行驶。20时06分许,在杨某甲行车至堤溪路段时,撞倒正在横穿马路的被害人龙某甲,造成龙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甲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送龙某甲前往凤凰县萍春中医院抢救治疗,但龙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龙某甲死亡后,杨某甲为筹措资金先行从萍春中医院离开,并请托其姐夫莫某甲在医院等候死者家属并协商赔偿事宜。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凤凰县公安局投案。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向被害人龙某甲近亲属赔偿358000元,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20年3月5日经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杨某甲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行人龙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文书、户籍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龙某乙、祝某某、田某某、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省凤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病理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凤公(刑)鉴(发病)字[2020]11号、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2020]车鉴字第37-1、37-2号;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基本情况;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资料;7.其他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声明、证明、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行为,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政华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574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