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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组,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巷**号楼**单元东户,农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8时16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陕A****7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西三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阿房一路交叉口右转弯时,适逢杨某乙驾驶陕A临0*****6号两轮电动车(载李某某)沿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杨某乙、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3日死亡。经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书认定:杨某甲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杨某乙负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系被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沣东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

6.​ 勘验、辩认笔录及照片。

7.​ 户籍证明,赔偿协议及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杨某甲符合认罪认罚制度,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柏林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碑林区**巷**号楼**单元东户。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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