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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9********,苗族,中专文化,务农,现住贵州省凯里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杨某乙一起饮酒后,杨某甲驾驶贵H****6号小型普通客车送杨某乙回家,6时30分许,车某某行驶到凯里市凯棠镇六生村十组通组公路Okm+400m(小地名:虎豹组路段)处时,车某某驶出道路翻下河坎,造成杨某甲受伤、车某某受损、杨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提取杨某甲的血样送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72.93mg/100ml。经凯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28.4179万元的协议、杨某甲已支付3.5万元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杨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了部分赔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至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玲琳、李燕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85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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