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街道。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1次,通江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通江县新场镇往陕西省汉中市方向行驶,7时许当该车行驶至通江县省道201线(平溪-潮水路段)5KM+300M处时,与相向行驶由刘某某驾驶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人徐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徐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并经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杨某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电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6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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