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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4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晚,被告人杨某甲驾驶号牌号码为渝C6****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仲巴店沿省道208线往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方向行驶。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驾车行驶至省道208线26km+300m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弯腰捡拾手机,忽视观察,而与同向行驶的饶某甲驾驶的号牌号码为渝A0****小型普通客车和被害人饶某乙停放在路边的无牌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并致站在路边的被害人饶某乙头部受伤,送医后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在事故发生后即逃离现场,于次日9时许向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证明、呼气测试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饶某甲、王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车检报告、事故成因、形态分析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徐美娜

2020年8月20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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