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未悬挂号牌的轮式挖掘机沿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永利集团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被碾压后当场死亡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同年11月5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胡某某、吴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不承担本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2373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对其行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到案经过、接警单、处警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吴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富泓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三元区**路**号。
2.随案移宗送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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