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安装前制动装置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石林县城前往石林县***村。途中,杨某甲驾车行驶至石林县**路**村交叉口处,下坡右转弯时所驾车辆驶离路面侧翻于路基下,致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乘车人杨某乙现场死亡。经法医检验,被害人杨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杨某甲受轻微伤,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乘车人苗某某、娄某乙受轻微伤,车辆损伤,造成被害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杨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1)受、立案文书;(2)户口证明;(3)查获经过;(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接、处警综合记录单;3.证人证言:(1)周某某的证言;(2)娄某甲的证言;(3)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1)昆锦司[2020]病鉴字第5号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2)昆锦司[2020]临鉴字第N26、27、28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3)交科院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1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昆锦司[2020]痕鉴字第14号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其他证据:(1)人员信息查询、户口册复印件;(2)驾驶人信息查询、电动三轮车车辆购买发票合格证复印件;(3)尸体处理通知书;(4)送达回执;(5)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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