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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转向、制动系不合格的云******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禁止货车通行的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路由北向南行至**路**路交叉路口,以34公里/小时的时速左转弯驶往**路时,遇被害人杨某乙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南向北驶入路口,杨某甲驾车未按规定让行,所驾车与杨某乙所驾车相撞擦,致杨某乙现场死亡。杨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杨某丙、杨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莹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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