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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句容市**镇**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苏NA****号三轮汽车,在句容市天王镇西大街邮局附近地段发动车辆时,车辆起步向前与站在路边的被害人薛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及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碾压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薛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句容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薛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民事赔偿未终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照片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由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勘查笔录等笔录;7.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传兵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65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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