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3********,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无号牌大运三轮摩托车载王某甲、李某某、杨某乙等十一名修路工人由郧西县**乡**村往孤山村方向行驶,行至**村**组路段时,车辆失控,侧翻至公路左侧陡坡下,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李某某重伤,杨某乙等六人轻伤,贺某某等三人轻微伤。经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一方支付被害人王某甲家属预付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领条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孟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左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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