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2********,汉族,小学肄业,住雅安市雨城区**巷**号**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杨某甲租赁雨城区城后路77号铺面经营“康达保健按摩店”,在经营该按摩店期间,杨某甲长期为勿某某、胡某某等人介绍嫖客,并同时在二楼租赁一住房作为卖淫女与嫖客发生性交易的场所,并从中抽成获利。其中:
1、2020年1月18日凌晨,杨某乙到被告人杨某甲经营的按摩店内与杨某甲谈好价格后,支付嫖资150元,与卖淫妇女勿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杨某甲从中抽成50元。
2、2020年1月20日凌晨, 李某某、王某某到被告人杨某甲经营的按摩店内与杨某甲谈好价格后,支付嫖资300元,分别与卖淫妇女胡某某、勿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杨某甲从中抽成100元。
2020年1 月20日凌晨,公安民警在雨城区城后路77 号“康达按摩店”外将杨某甲抓获,并立即对“康达按摩店”及其在该店面二楼租赁的住房进行了搜查,查获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李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勿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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