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2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该局决定由溆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溆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至9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为牟利,介绍杨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在本市**街**号等地向他人卖淫3次,并从中获利人民币4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0日晚,被告人杨某甲介绍张某乙至本市新江海小区刘某甲车内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卖淫1次,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40元。
2.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杨某甲介绍杨某乙至本市新江海小区刘某甲车内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刘某甲卖淫1次,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40元。
3.2019年9月19日晚,被告人杨某甲介绍张某甲至本市**街**号刘某乙家中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刘某乙卖淫1次。
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杨某甲vivo手机1部,暂存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志强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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