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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上饶市**小区**栋**单元**室。2010年8月4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9月30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1年2月25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批准,于2019年5月25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杨某甲在上饶市辖区内通过印发小广告招揽客户,多次为客户制作假印章、房产证、银行流水、身份证、户口簿。其中2018年9月左右杨某某通过陈某某在**街道**居委会的假公章;2018年10月左右杨某某找杨某甲制作两本假房产证(证件编号为:******和*****)以及两个公司的假公章;2018年11月左右杨某某介绍客户在杨某甲处制作一枚宁波**汽配工贸有限公司的假公章。2019年5月25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民警从杨某甲住处查获伪造的银行流水一份,内含“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业务专用章”。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其住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产信息、伪造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房产证、银行流水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静飞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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